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7898号
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口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江口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29.5元,由原告上海星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时金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