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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沙家浜某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0206号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沙家浜某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沙家浜某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