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305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与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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