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诉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0357号
原告:***,女,192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