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欧旭敏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道勇
书 记 员 王琳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