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302号
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2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徐芳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屏、周福杰,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阳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保税园。
法定代表人:王琦,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贞祥、齐妍,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阳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