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8704号
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桥路社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0764153Q。
法定代表人:冯腾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红、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26号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11582390。
法定代表人:徐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