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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1354号 原告:陈**雪,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青奥国际中心五门609-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2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陈**雪、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陈**雪、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雪、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天津文合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运爽秋 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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