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26号之一
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2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沿海赛洛城2008号-沿海赛洛城商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选择该协议书相关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原告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XX室,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