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26号
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2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沿海赛洛城2008号-沿海赛洛城商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