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26号 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2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沿海赛洛城2008号-沿海赛洛城商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派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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