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900号
原告:上海东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知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6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用1,033元,合计1,058元,由原告上海东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力
审 判 员 蒋 浩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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