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射阳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金御休闲广场****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杨美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射阳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唐维花、射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建投公司)、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艺公司)、原审被告射阳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市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射阳住建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对唐维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唐维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1.唐维花是成年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本身应负有注意义务;2.非机动车不应在机动车道上行驶;3.事故发生时,光线很好,虽下小雨,路段即使存在不平整,也不影响通行;4.没有证据排除该电动车不存在安全隐患。二、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赔偿责任主体。1.事发地段于2017年8月2日由射阳建投公司发包给苑艺公司施工,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工程保修期为5年。案涉路段质量、维修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2.苑艺公司在一审时陈述,施工前就曾向射阳建投公司提出管道周围土壤没有灌浆可能出现路面塌陷问题,说明两公司对案涉路段塌陷造成的后果有所预见。如果上诉人的受伤系因路面修补后不平整造成,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案涉道路尚未移交上诉人管理养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缺乏依据。1.案涉工程虽于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或施工单位均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该工程的验收活动,也没有将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告知上诉人或报备,更没有移交给上诉人进行养护。上诉人对案涉路段的巡查或发现问题转告责任主体的行为系好意施某,不能推定养护责任转移的依据;2.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在12345平台查询到2018年3月31日和8月25日该平台曾通知射阳建投公司两次派员对案涉路段进行维修,且射阳城建集团也派人进行处理。苑艺公司否认接到维修通知,亦未派人维修不是事实。
唐维花辩称,1.案涉路段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处于正常通行状态,道路管理和养护是由射阳住建局委托射阳市政公司具体维护,因案发路段妨害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民事损害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射阳县住建局承担。2.案涉路段的工程是由苑艺建设公司具体承建,在案发路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妨害道路通行,对唐维花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3.唐维花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发生意外事故,其确实存在着相应的过错责任,我方尊重一审判决。
射阳市政公司辩称,我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我司是受射阳住建局委托进行县城道路养护,委托人没有接收到的道路,我司没有义务进行巡视,并承担责任,同时涉案的路段是因为污水截流工程所导致的沉陷,理应由射阳建投公司下属单位污水管网公司负责养护和巡视。
射阳建投公司辩称,1.射阳建投公司在本案不应承担责任。涉案事故发生的路段,发包方是射阳建投公司,承包方是苑艺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两年,涉案工程为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保修期为5年。2018年9月20日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处于正常通行的状态,上述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和保修期内,如果由于路面不平造成唐维花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方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养护和管理问题。因为该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而射阳住建局是县城主干道的行政主管单位,其委托射阳市政公司进行管理和养护,该路段又出于正常通行路段,而且市政公司承认其对案涉工程所在的红旗路进行管理和养护,所以,案涉工程在市政公司的管理养护范围内。
苑艺公司未出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1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岳维群
审判员 张振福
审判员 林洪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