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901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