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74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72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新公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D6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嘉建筑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建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5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舜嘉建筑公司一审关于利息的诉请或降低利息标准。事实和理由:环唐公司因2021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及2022年3月发生的上海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经营状况不及预期、未能兑付案涉商票,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仍要求环唐公司支付利息,将会导致环唐公司经营更加困难。 舜嘉建筑公司辩称,舜嘉建筑公司也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状况深受国家房地产调控及疫情影响,环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环建公司未发表意见。 舜嘉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唐公司支付舜嘉建筑公司票据号码为23082XXXX356420210702966567218汇票项下票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157,806元;2.判令环唐公司支付舜嘉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票据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6,157,806元中未付票据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环唐公司实际支付拖欠票据款之日;3.判令环建公司对环唐公司在诉请1、诉请2中***建筑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环建公司、环唐公司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日,环唐公司签发票据号为23082XXXX3564202107029665672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记载:出票人为环唐公司,收票人为舜嘉建筑公司,票据金额为***拾伍万柒仟捌佰零陆元整,承兑人为环唐公司,承兑日期2021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日。***建筑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提示付款,该汇票于2022年7月5日被拒绝签收。 一审审理中,舜嘉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与环唐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向法庭提交上海浦兴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供销)结算单、总包合同等材料,环唐公司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一审另查明,环唐公司的工商信息报告显示,环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环建公司和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退出,环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变更为环建公司。环建公司为证明环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环建公司,向法庭提交由北京XX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环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环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环唐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审法院认为,环唐公司签发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舜嘉建筑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关系成为持票人,并已依照法律规定提示付款,环唐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及时足额付款。然环唐公司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未能及时兑付,现舜嘉建筑公司要求环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157,806元以及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环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舜嘉建筑公司主张环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环建公司是环唐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环建公司提供了环唐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后附有2021年度、2020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上述审计报告可以反映环唐公司建立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两公司各自进行独立核算,环建公司仅辩称环唐公司存在关联方往来并不足以否认环唐公司的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环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嘉建筑公司票据款6,157,806元;二、环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嘉建筑公司票据款利息(以票据款6,157,80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舜嘉建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环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环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票据项下利息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舜嘉建筑公司一审诉请环唐公司支付涉案汇票自到期日起的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16日就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发布2019年第15号公告,根据公告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此,一审判决涉案票据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环唐公司主张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及预期,因而未能兑付案涉商票,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应当减免涉案票据项下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环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上诉人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