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3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72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D6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7,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环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7,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