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5817号
原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21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海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雪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新公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海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