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339号
原告:上***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531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新公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润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565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润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