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莘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莘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1.79元,由原告上海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