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01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誉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7101号
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WUK52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
法定代表人:夏双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誉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0789146Y,,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徐晖。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于建新,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建伟
书 记 员  余哲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