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哈鑫国际贸易(济宁)有限公司、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7890号
原告:哈鑫国际贸易(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AE727L。
法定代表人:仲计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波、魏永雷,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3623545H。
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91330203MA2H5JG4XN。
法定代表人:吴根俭,总经理。
被告:济宁哈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70883MA3C72PY4C。
法定代表人:鲍怀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山街道新湖村,统,住所地浙江省龙山街道新湖村22MA29KD9U63。
法定代表人:陈中原,董事长。
原告哈鑫国际贸易(济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鑫贸易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恒太阳能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哈琪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哈鑫贸易公司诉称,2021年10月11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票号分别为230233623392920201014744543943,金额为8385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4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源恒太阳能公司,背书人为源恒太阳能公司、济宁哈琪贸易有限公司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及之后多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均拒付。根据法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汇票款838500元及利息(以83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