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丹北镇和乐百货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458室。
法定代表人:刘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丹北镇和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新弄村。
经营者:王国英,该商行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恒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60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源恒公司上诉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湖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XX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源恒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丹阳市丹北镇和乐百货商行选择起诉源恒公司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青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