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12694号 原告: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6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3655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L1T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JG4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4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3623545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B座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0B8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追加出票人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从被告上海同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背书受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534200025720200814701224199。原告系票据合法持有人。该票据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14日。出票人和承兑人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同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票据背书人。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6日提示付款,均未得到偿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一审民事纠纷,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第三人恒大新能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上述关联公司,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