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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利港街道中春裕通讯设备商行、***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12864号 原告:江阴市利港街道中春裕通讯设备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兴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268LAQ3R。 法定代表人:江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JG4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362354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利港街道中春裕通讯设备商行与被告***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源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利港街道中春裕通讯设备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柯织虹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