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曦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曦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宽达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曦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宽达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2-27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瑞民初字第4077号
原告上海曦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娥、潘瑞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宽达通讯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学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曦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宽达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缪正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李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