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才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才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3360号之一
原告:上海才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华江新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才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军,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才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宪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庄玲燕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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