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曦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曦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4380号
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纪峰。
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曦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