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岳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5元,减半收取计16312.5元,由上诉人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瑛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包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连杰
书记员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