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13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楠,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召辉,董事长。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鲁1002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标的额2603907.83元,冻结或查封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相应数额的财产。现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1002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