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牛俊管、劳进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659号
原告:牛俊管,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劳进来,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
被告: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D座705号公寓。
原告牛俊管与被告劳进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牛俊管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牛俊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牛俊管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牛俊管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  王法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