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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4394号
原告:蒲万举,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黄刚炳,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6914。
住所: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L6LB48。
住所: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B栋23楼。
法定代表人:汪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安顺秀中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JOP2Y4J。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葡华欧洲城二期23幢2单元2-20跃21-1。
法定代表人:郭连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ARJ42X。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彩虹社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杜红云,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赖金龙,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蒲万举、黄刚炳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顺秀中镁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杜红云、赖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限原告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万举、黄刚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昌  培
书 记 员 蔡仕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