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629号之一
原告:谭光云,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源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96393U。
法定代表人:肖松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6914。
法定代表人:吴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楠,男,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廖文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云与被告重庆源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廖文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云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光云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光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6.36元,减半收取计3313.1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83.18元,由原告谭光云负担。
审判员 杨廉贵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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