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忠伟、范建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466号
原告:周忠伟,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帮伟,修文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范建明,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6914。
法定代表人:吴安华,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忠伟与被告范建明、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忠伟以无证据证实原告与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由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忠伟撤回对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    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昌  培
书 记 员 蔡仕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