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1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兴泽园C幢2**6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7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