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3民初769号
申请人:河***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516371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69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以不超过36715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