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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骆萍。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宋付伟。
申请执行人:**,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怡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留伟。
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良吉。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富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怡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系列案(共四件执行案件合并成一件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08728.35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扣划被执行人269195.35元,按照债权比例已分配给本案四债权人,除此之外,截止2022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2年6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9195.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森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富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怡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8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玉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