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36弄321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王良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聪,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1幢2017室。
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森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江北田野农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光仪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俞灵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