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51号
申请人: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3532555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7973.6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原告提供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7973.6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