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慧家具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30632号
原告:上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包先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涤坤,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通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海峰,男。
被告:***,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海峰,男。
被告:阎海峰,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慧家具有限公司、***、阎海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汤晓音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志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