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净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5071号
原告:上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包先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净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云。
原告上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净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净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俭蓉
书记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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