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长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C区经四路以西1号。
法定代表人:唐彦武,董事长。
被告:金卫华。
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卫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卫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晓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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