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0陆跃与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10号
原告:陆跃,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跃与被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跃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陆跃负担。
审 判 长 张 尤
人民陪审员 施 箭
人民陪审员 屈文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袁 春
书 记 员 严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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