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3452号

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周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经四路以西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卫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陈 烨

审 判 员******;蕾

人民陪审员洪 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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