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0873号
原告:***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被告: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被告:***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某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某于202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