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0043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恒企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甲、**2、宁夏恒企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2024年1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