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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9973号之一 原告:***,住河南省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另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核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负担713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71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