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9973号之一
原告:***,住河南省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索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另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核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负担713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71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