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43625号 原告: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政通西路37号73栋1单元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汇邦鑫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