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25573号
原告:北京福俊清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西沿头村南大街67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福俊清商贸中心诉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福俊清商贸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俊清商贸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俊清商贸中心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