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泉秀机械有限公司、杜君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辖终1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1幢405-4。法定代表人:陈水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泉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21号1幢3层D区313室。法定代表人:吕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君艳,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6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楼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