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泉秀机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5500号
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泉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泉秀机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晨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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