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9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安于,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许林,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诉人熊安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银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唐许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安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9.1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张黎明
审判长 刘海邑
审判员 高 胤
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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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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